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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共同點—西藏的“中間道路”政策

图伯特之页记者
10 years ago

201605061844pubvp1文/王策
西藏的“中間道路”政策是由達賴喇嘛尊者提出,並根據民主機制,經由西藏人民議會、噶廈等民意代表與團體進行討論協商後,共同作出的一個解決西藏問題的路線圖。其基本內容是西藏不追求脫離中國的獨立,只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憲法的民族自治框架下,實行西藏地區的“高度自治”,或叫“名符其實的自治”,其核心精神就是藏族人們不追求對其居住地領土的獨立權,只要求其自身治理上的自治權。所以說“中間道路”不是“藏獨運動”,而是西藏的“民族自治運動”。西藏的這一運動是基於自古以來藏人自治的歷史事實,無容置疑,合情合理。

歷史上西藏是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是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它和唐朝、蒙元、滿清以及中華民國等等到底是屬於一種什麼樣的關係,用現代政治學範疇的語言來說,容有不同的詮釋與認定,頗難達成共識。但不管是唐朝的公主和親,還是元朝的設置宣政院,清朝駐藏大臣,中華民國的蒙藏委員會,以及冊封帝師、法王、金瓶掣籤,等等設置舉措,都僅僅是對西藏政教事務一種象徵性的與間接有限的介入,並不存在外來非藏族的大小軍政官員對西藏的日常政治宗教事務進行鉅細無遺的直接管治。事實上就是,通過悠久的歷史歲月,西藏人民以其自身特有的語言、文化、風俗、政治、宗教與地理環境等等,凝聚成獨特的民族主體意識,儘管與周邊近鄰有著這樣或那樣的關係,但一直是作為一個政治宗教自治體而存在雪域高原,他們所擁有的這種自治權,我們可以稱之為“歷史自治權”。

但是西藏的這種“歷史自治”狀況在1950年起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的予以改變。中國的軍隊在1950年開始派遣大軍入藏,進行所謂的“和平解放”;繼而通過1959年的“平息叛亂”,推行社會主義“民主改革”,對西藏的政治、宗教、文化、經濟進行了直接的漢人管治,徹底地改變了西藏人“藏人治藏”的歷史常態。

中國政府對西藏社會的這種史無前例入侵改造對藏族人民造成了極大的災難。它迫使達賴喇嘛帶領八萬西藏人離鄉背井、流亡境外,它關押殘殺西藏人民、迫害喇嘛僧尼、毀滅寺廟、破壞文物,它不僅是在政治上剝奪了西藏人的自治權,而且在文化上打亂了藏傳佛教的正常信仰秩序與法脈傳承。據西藏流亡政府統計,自1950年至1979年,共造成100多萬西藏人的非正常死亡,數千座寺廟被拆毀得只剩下六十幾座。西藏人民為了自己的民族尊嚴、信仰自由和自主生存,一直在進行著頑強的抵抗。近年來出現了140多人的“自焚”抗議,更是慘烈悲壯,令人痛心不忍!

西藏被外來民族佔領管治的狀況,就像當年滿清入關滅了明朝,給漢族人造成的痛苦是一樣的。滿人攻占中國有“揚州十日””和“嘉定三屠”等殘酷殺戮。又發布“剃頭令”、改變漢族服飾,改造中國的文化,大興文字獄以箝制中國人的言論思想。所以明末清初的顧炎武提出政治的變遷有“亡國”和“亡天下”之分。他認為易姓改號的王朝興替只是“亡國”,意指像滿清的入關,是異族入主中原,改變漢人原有的文化道德倫常價值,這是更嚴重的“亡天下”。所以他倡導“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意在反清復明。

西藏目前所處的現狀正相當於“亡天下”境地,並且由於它獨特的宗教傳統遭到摧殘管治,更使它處於喪失宗教自主權的“亡教”的地步。比如西藏大小寺廟不得懸掛達賴喇嘛尊者法相,反而要掛毛、鄧、江、胡等中共領袖畫像,妄稱“共產黨才是老百姓真正的活菩薩”,使佛門莊嚴聖地淪為中共政治宣傳之低俗場所,平時還派遣大量駐廟幹部對寺廟進行全面管控。

更有甚者,中國宗教管理部門還買賣各級活佛的指標,造成假活佛氾濫;還橫加操控對高層活佛轉世靈童的指認,嚴重破壞藏傳佛教的活佛轉世傳統制度。比如1995年達賴喇嘛尊者選定的班禪喇嘛十一世靈童被中國當局從人間蒸發,改由中國當局操縱另行指認,致使神聖的活佛轉世鬧出了“雙胞胎”。根據歷史舊制,達賴喇嘛與班禪喇嘛互為師徒關係,班禪喇嘛的靈童須得到達賴喇嘛的承認及拜達賴喇嘛為師,反之亦然。現在出場的十一世班禪喇嘛存在爭議,沒有得到達賴喇嘛的承認,被藏人稱為“漢班禪”,顯然也難以得到信眾的普遍承認,使藏傳佛教獨特的活佛轉世傳承製度面臨深重危機。

鑑於西藏人民處於“亡教” 與“亡天下”的雙重痛苦困境,急需有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來使它擺脫目前的不合理現狀,以獲得真正的自治。在我看來,達賴喇嘛和藏人行政中央提出的“中間道路”政策,就是一個充滿寬容、妥協與互利精神的政策,特別是其法理是建立在它自古以來的“歷史自治權”之上,是解開西藏問題癥結的一條和平理性的雙贏道路。

我們看到,世界上有不少多民族國家在處理不同民族區域關係上,都是以尊重民族區域的歷史自治事實為原則來解決其相互之間的關係的,有很多例子可以藉鑑。這裡我們不妨來看一下西班牙的情況。

西班牙是一個由多民族地區構成的國家,由於多元的文化語言及歷史上不同地區曾屬於不同王國,造成文化和區域認同的差異,歷史上一直分分合合,情況比較複雜。西班牙在獨裁者佛朗哥死後進行民主化轉型的時候,就面臨著具有分離傾向的民族地區追求獨立或高度自治的訴求。為了維護國家的穩定和統一,通過各方協商,他們達成了折衷的方案。其新憲法既堅持國家的統一與不可分割性,又賦予各民族地區以不同程度的自治,可以說這是西班牙的“中間道路”方案的成功案例。

新憲法中首先規定:“西班牙奠基於國家統一與各民族所組成的區域自治”,在“自治區”專章中則規定:“有共同歷史、文化與經濟特徵之相鄰省份、島嶼、或屬於同一歷史實體之省份,得決定組織自治政府,並依相關章程中的規定成立自治區”。

在實際實施中以各民族地區擁有自治的“歷史特權” (Fueros)以及地區本身自治發展程度的條件為依據,分別賦予他們不同類別的自治地位。其中自十六世紀以來就享有“歷史特權”的加利西亞、 加泰隆尼亞、巴斯克三個自治區首先通過“快速通道”獲得“完全自治權”(full autonomy)。隨後安達魯西亞於1980年也獲得完全自治地位。瓦倫西亞及加納利亞群島則獲得其“高度自治權”。其他的各地區也分別先後取得不同程度的一般自治權。

由此可見,西班牙在民主轉型,建立現代國家體制的過程中,是以其各民族地區的“歷史自治權”為法理依據,並按不同的自治發展程度,賦予各地區以不同等級的自治權的。如果以此為參照的話,藏族地區作為一個獨特的政治與宗教的“歷史實體”,一直擁有它的“歷史自治權”,完全有資格和條件獲得“完全自治”或“高度自治”。

實際上,除了西藏之外,目前中國邊陲的各民族地區像蒙古、新疆以及香港、澳門特區等等,都有資格依據其“歷史自治權”以獲得各自不同程度的自治地位。

我們特別注意到近年來在香港興起的“香港自治運動”,其法理依據也是基於香港的“歷史自治權”。其發起人之一陳雲認為香港的“一國兩制”來自一百五十餘年的城邦自治歷史,他說:“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共之後,香港依照《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其精神是傳承自英治時期的香港城邦格局,也服膺香港人的自由城邦市民的身份,並非憑空創造。香港目前的’國中之國’地位,其文化根基來自香港的城邦史”。 (陳雲:《堅持香港自治 保衛自由城邦—香港城邦自治運動總綱 》)

另一位香港政治學者方志恆針對中央政府關於香港的自治權力範圍與享有程度是:“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的論述提出了反對意見。他倡言香港人必須要重構香港自治權的“歷史法理論述”(Historical-legal discourse),並以此為基礎推進本土民主自治運動。他指出早在1980年代中英談判展開之前,香港就已經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自治殖民地。他說:“如果我們宏觀地閱讀我城歷史,當能明白香港的自治權,並非單純由北京自上而下授予,而是經過了殖民地時代倫敦權力下放、《中英聯合聲明》國際條約確認及最後才由《基本法》正式成文化的三階段演變”。所以他說:“理解到香港自治權的三個階段演變,當能明白所謂’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實際上就是北京在天朝主義路線下,刻意扭曲歷史事實的政治操作。因此當下香港人必須建構論述,重認我城的自治傳統。唯有我們如此才能理直氣壯,在’天朝中國’下力爭我城應有的自治權。” 。 (方志恆:《重構香港的自治權》)

由於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自治不斷侵蝕,並刻意打壓香港人民的特首普選,阻止香港通過民主化進而完成其高度自治的進程,現在已激起香港人民的反抗,一股“新本土主義”的思潮正在如火如荼的興起。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新本土主義”者為香港製訂了“革新保港、民主自治、永續自治”的“香港自治路線圖”。他們不僅要擴大香港本地的爭取自治的香港市民力量,而且還要推進“民間外交”,試圖和東南亞等國家公民力量合流,構建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華南公民社會”,互為聲援支持,為實現香港的“永續自治”目標而努力。

這種大格局的“香港自治運動”值得西藏、蒙古和新疆等地人民的參考學習。鑑於中國邊陲各地區民族擁有自己自古以來歲月悠久的“歷史自治權”,完全可以以此為法理論述切入點來爭取自己地區的高度自治權,並以此為契機來推進“主權在民”的政治民主化進程,使人民要求的“自治”與“民主”兩大目標合流,最終實現民主化的地區高度自治。為達成這一目標,中國周邊的各民族地區和港、澳特區都應該在維護與發展“歷史自治權”的旗幟下聯合起來,團結一致,互相支持,從而匯成一股風起雲湧的各民族與地區“泛區域自治運動”的大潮流。與此同時,這一“泛區域自治運動”也應該同中國海內外的“民主憲政運動”聯手合作,互為犄角之勢,分進合擊,共同來衝決黑暗、專制、壓迫的中共大一統黨國體制,這樣才能達成我們共同的目標。

總的來說,中國社會的發展目前正面臨著一個大轉型的關鍵時刻,各種矛盾都在日益激化,中國執政當局如果一味霸悍,頑固堅持一黨專政的大一統中央集權體制,無視廣大人民對“自治”與“民主”的迫切要求,最終必將造成各種矛盾的激化,導致火山爆發,走向崩潰解體。如果能轉而尊重各民族地區和特區人民基於“歷史自治權”上的“真正自治”要求,以西藏提出的“中間道路”與香港的“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高度自治”精神為原則,並參考西班牙以及其他現代民主國家的地區自治模式,重建中國各民族地區與特區的民主自治體制,並以此為契機啟動中國全面的政治改革,籌建民主憲政,只有如此,中國才能真正建設成一個各民族、各地區和全國人民大團結、大和諧的共和大家庭,攜手共享民主自由的美好未來!

本文為2016年4月22日至24日在台灣召開的《尋找共同點—國際漢藏友好團體代表大會》之專題論文)

作者:王策 (中國共和黨主席)

轉載自: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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