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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問題的“漢人”,一個敏感詞

图伯特之页记者
13 years ago

文/ 唐丹鴻 :

中國是個多民族國家,中國人不僅指漢人。鑑於在西藏問題中,的確沒別的民族什麼事,遵照約定俗成,這裡的“中國人”指的是政治的、種族的、文化的“漢人”。 ……“蕃於蕃國受安,漢亦漢國受樂”這是公元823年,藏漢簽署的盟約中重要的一條原則,銘刻在唐蕃會盟碑上。若把清朝看成滿人帝國的話,那麼至少從民國起,漢人背叛了祖先的承諾,自認為從滿人的帝國“繼承”了對西藏(圖伯特)無中生有的“主權”,在戰爭中強佔了康和安多的大片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完成了對西藏(圖伯特)的全面佔領。

一. “漢人”,一個敏感詞

藏人認為:“博是博,加是加”。 “博”即政治的、民族的、文化的西藏地域(Tibet),包括多衛康及嘉絨、羌塘等地,藏諺稱“上阿里三圍、中衛藏四如、下多康六崗” ;“加”指的是不包括“博”在內的中國。 “博巴”可譯為藏人;“加米”應譯為中國人(英語通常都譯為中國人Chinese),但漢譯習慣上譯成了漢人[1]。

“蕃於蕃國受安,漢亦漢國受樂”這是公元823年,藏漢簽署的盟約中重要的一條原則,銘刻在唐蕃會盟碑上。若把清朝看成滿人帝國的話,那麼至少從民國起,漢人背叛了祖先的承諾,自認為從滿人的帝國“繼承”了對西藏(圖伯特)無中生有的“主權”,在戰爭中強佔了康和安多的大片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完成了對西藏(圖伯特)的全面佔領。

中國是個多民族國家,中國人不僅指漢人。鑑於在西藏問題中,的確沒別的民族什麼事,遵照約定俗成,這裡的“中國人”指的是政治的、種族的、文化的“漢人”。

經歷了長期的被敵意和被漠視後,西藏問題終於進入了部分中國現行政治反對者和異見文化人士的視野。既然西藏問題關乎中國對西藏(Tibet)的吞併、殖民與壓迫,對中國人來說,自然就涉及了罪責與不道德,刺激了榮辱感和負疚感,觸動了自我審視與心理防禦,“漢人”就成了一個敏感詞。

例如:我採訪了一些上世紀五十年代末流亡印度的藏人。近日我在博客上發表了部分藏人的訪談錄,也有其他博客作者和媒體分享了這些訪談。在老人們回顧了痛苦的一生後,我都有一個模式化的問題:您最想對漢人說什麼?有老人說:“漢人侵占了我的家鄉,部落頭人死在了漢人的監獄裡,部落的人和我的親人被漢人殺了……我這一生的痛苦是漢人造成的。我本應為眾生祈禱,但我做不到為漢人祈禱。”

當流亡者遭受這一切災難,“穿越時間中所有的痛苦”時,沒有一個漢人為他們說話,沒有一個。而正如猶太人說“德國人”、中國人說“日本人”一樣,當藏人用了“漢人”(加米,中國人),一個共同體的名稱時,有漢人針對老人的話說:“該受難藏人沒有認識到共產黨的直接迫害及洗腦才是禍首……卻主要怪在漢人身上,這不是完全怪錯了人嗎?對於受難者,弄清自己受難的罪魁禍首,是很關鍵的…… ”;還有人說:“關於二戰前和期間的各種反人類罪行,如果把行為者表述為’德國人’、’日本人’、’蘇聯人’……都是簡稱,嚴謹的表述在這些詞的後面都要加上’納粹’、’軍國主義’、’共產黨’”。

不單這位八十多歲的受害者、在痛苦中度過了一生的老人,在這些對“漢人”一詞敏感的人的眼中,即弄不清罪魁禍首,又用詞不嚴謹;而且,任何藏人或同情西藏的漢人,在表述“漢人”這一集體身份時,都得小心。只要你一說“漢人”、“我們(漢人)”,他們立刻就痛陳無辜。反應極端的,不僅“審核”詞語,而且火眼金睛立刻看出來了,如果你是藏人的話,你就是一個“破壞漢藏友好”的民族主義者;而如果你是漢人,那你就是挑起民族仇恨的特務或五毛。 [2]

在中國現行政治反對者和文化人中,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是中共入侵西藏,在西藏犯下了嚴重罪行。漢人也是中共的受害者,被中共迫害慘死的漢人人數遠遠超過藏人;藏漢人民都是共產黨的受害者。不能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漢族人民頭上,普通漢人對在西藏發生的屠殺一無所知,不應該讓漢民族為自己不知道、也沒做過的事情承擔責任。因此,西藏問題是共藏問題,不是漢藏問題(民族問題)。 [3]

二.選擇性遺忘的“漢人”

“是中共入侵西藏,在西藏犯下了嚴重罪行。”——用“中共”替換“中國”,以示中共不能代表中國和人民,這是典型的當今政治反對者的立場,道理也沒錯,比如中共沒經過民選,比如建政以來的極權統治和各種惡行。

但如果回到“當時”呢?

我們的上一代是否還記得:1949、1950年前後,中國人民心目中的中共,中國政權角逐的勝利者,嘖嘖,雖然沒經過投票大選,但難道不比太陽還光輝?難道不是令人民歡欣鼓舞的正能量?在當時,大多數中國人民就意識到被中共竊國了?還是都認同自己是“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如果人民的大多數都真心實意跟黨走,擁護中共的政策,甘受中共的統治,這樣的“加米”難道不算與中共構成了一個政治共同體嗎?

印度出生的圖伯特詩人丹增尊珠在一次採訪中說:“1949年,中共奪取政權……中國人民覺得是革命的勝利,是進步。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寄希望成立的,是中國人的一個黨,中國人民也曾寄望於這個黨能公平地對待工人、農民,以及社會各階層,寄望於這個黨帶領他們走向繁榮富強,這是中國人的期望,從大的方向說,是中國人認可的黨和政權。”[4]

正是這個當時“被中國人認可的黨和政權”,在當時派遣國家軍隊將西藏(圖伯特)“收回了祖國的懷抱”。當中共以“驅逐帝國主義反動勢力”、“維護祖國統一、領土完整”的名義“解放”西藏(圖伯特)時,中國人民不贊同嗎?中國人民不認為中共正在代表“我們”採取行動嗎?

“中國(吞併西藏)的政策必須在中國民族主義崛起的脈絡之下檢視:中國共產黨人與國民黨人都對民族主義有極大的熱情,並且相信現代中國的領土疆界止於喜馬拉雅山腳下。”圖伯特歷史學者茨仁夏加在《龍在雪域》裡寫到[5]。在當時,不僅政治、經濟還是文化上,圖伯特人與中國人(漢人)都沒什麼共同之處,而且面對被統治,兩個民族大眾的心理也決然不同:一方是被異國侵略佔領的、無奈而傷痛的、亡國的人民,另一方是湧上街頭載歌載舞、以鞭炮鑼鼓和秧歌歡呼《十七條》簽署的人民[6]。收歸蠻邦“五族共和”是中國人早有的理想,中共“解放西藏”、“完成統一大業”的行動獲得了中國人的普遍認可。

“漢人也是中共的受害者,被中共迫害慘死的漢人人數遠遠超過藏人;藏漢人民都是共產黨的受害者。”問題是這裡有一個時間差啊:1949年,解放軍進入康和安多, 1950年攻陷昌都,1951年逼簽《十七條》。這三年,藏人已然是受害者了,不單是中共的受害者,也是“漢人”的中華愛國主義、漢人的中華民族主義的受害者。而當時,把愛國主義、民族主義視為高尚道德的漢人民尚不是“受害者”。這個“中華民族”的主體民族,大多數個體都有純朴善良正直的個人品質,在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的道德感召下,由衷支持了中共“解放西藏”這一“正義”行為。

當時,一方是面對當頭厄運,深知寡不敵眾、孤立無援的人民,強調一下,當時的藏人已經是雙重的受害者了;另一方是由道德的人組成的不道德的社會,是眺望著共產主義烏托邦、擁護中共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的解放事業、積極參與殺富濟貧均貧富的革命行動、建設民族“團結”的統一的新中國、充滿沙文主義激情的、走在通向奴役之路上的人民。

在此,我不憚陰暗地假設一下下:如果當時是中共政治共同體的“漢人民”,後來沒有成為極權統治的受害者,如果沒有後來的歷次運動,沒有大饑荒,沒有文革,如果“被中共迫害慘死的漢人人數”沒有“遠遠超過藏人”……那麼,面對藏人的反抗與控訴,清白無辜的對詞語敏感的“漢人”,將會說什麼?

當使用“廣大漢人”、“人民”這類詞來表達一種“清白無辜”的群體時,請別忘了群體身份的形成和顯現,除了血緣種族地域等“不能自選”的因素外,還必然與其“可自選”的社會性活動緊密關聯。 “人民”並非一個烏托邦整體,並不具有天然“純真性”。請別忘了,當時的“廣大漢人”是一個有強烈愛國主義、強烈民族主義、強烈共產主義價值觀的群體。

我們不知道,如果沒有這種群體的支持,中共是否仍然會無所顧忌地吞併圖伯特?但我們知道,無論如何,當時中共需要而且擁有了“正義”的理由,這理由建立在“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的民族主義心理上,這是被中國人民認可為正義的理由,人民支持了中共“解放西藏”,以彰顯自己的正義感和有道德。

當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宣布“平叛”的公告和決議,發表關於“平叛”的社論時,中國大眾同樣是理解和支持的,因為“分裂祖國”、“西藏獨立”與大一統的愛國主義道德相衝突;當中共喉舌連篇累牘炫耀“平叛”的業績:戰鬥天數、繳獲的武器數字、殲滅和俘獲的“叛匪”數字……那是黨為民除害,代表我們消滅了分裂祖國的敵人。中共的“平叛”符合中國人愛國主義民族主義的價值觀,因而是“道德和正義”的。

2008年3月西藏抗暴事件發生後,漢人的反應再次向世人展示了:西藏問題中的“漢人”,仍然秉持著與長輩同樣的愛國主義,再次理解和支持了中共“反分裂”的行動,因為“反分裂”、“反藏獨”仍然符合他們的道德觀和正義感。雖然這正義與道德,因他國的淪亡而閃耀,因他族的血和白骨而鮮豔。

當把“我們漢人”這一集體身份放到具體的政治社會環境中去,與特定歷史時刻中的政治社會變革聯繫起來時,我們並不是我們自以為的那麼正義和道德,也不是自以為的那麼無辜。

在西藏問題這一具體的政治社會背景中,不同種族身份的受害者有自己的視角。當躺在砧板上任人宰割,屠夫身後圍著鼓掌歡呼的人群,是一種悲哀;當別人遇害的時候鼓掌歡呼,還分​​得了一塊肉一杯血,等殺到自己後方知道成了砧板上的肉,這是另一種悲哀。受害於人與自相殘殺是有區別的。

“漢藏人民都是共產黨的受害者”是一句選擇性遺忘的真話。

被中共迫害慘死的漢人不是用來跟藏人比較死亡數字的。這無論對誰都不妥。

三.詞義漂移的遊戲和責任

“不能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漢族人民頭上,普通漢人對在西藏發生的屠殺一無所知,不應該讓漢民族為自己不知道、也沒做過的事情承擔責任。”——寫此文的時候,我假想的讀者是有能力理解如下問題的人:“我們”是誰?西藏問題中的“漢人”與“漢民族”是同一個概念嗎?西藏問題裡的“漢人”與“普通漢人”是一樣的意思嗎?

集體身份通常包含兩個層次,一種單指與種族、語言、地域、宗教或傳統有關的自然集合體,比如“漢民族”;另一種則是除以上因素之外,還與政治、政體、時代、社會活動、價值取向等一系列因素有關的政治性的文化集合體。

中共是漢人中產生的一個政治組織,中共政權實質是一個漢人的政權,中國吞併圖伯特的行為背後,充滿了漢人大一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的政治文化背景,鼓掌支持的、圍觀打醬油的、利益上分得一杯羹的都是漢人,西藏問題中的“漢人”,恰恰不是指的“漢民族”這個自然集合體,而是指西藏問題產生以來,這個政治的、民族的、經濟的、文化的集合體。

在政治話語中,正如猶太人說“德國人”,指的就是特定時代的特定政治環境中的“德國人”而非日爾曼民族;正如中國人說“日本人”,並非指古往今來的大和民族。西藏問題中的“漢人”,就是西藏問題中的漢人,這一身份具有明顯的時代和政治特徵。當我問流亡老人“您想對漢人說什麼”、當流亡者說“我這一生的痛苦是漢人造成的”、當同情圖伯特的漢人說“我們漢人應當反思”、當同情圖伯特的西方人說“Chinese”……不言而喻,這裡的加米、漢人、中國人凸顯的恰恰是時代和政治特徵,而非種族特徵。

對這一詞義的理解,並不一定要通過以上這番說明。沒讀過書的人可以準確領會,民運老將或飽學之士也可能使之意義漂移,看什麼心態了。但是,作為政治反對者和文化人,二十一世紀了應該具備這個知識水準:集體身份不局限於血緣和種族上是什麼,更重要的是,在具體的政治社會環境中這一集體是什麼?

誰說了要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漢民族頭上?誰又能夠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普通漢人頭上?這些敏感詞的人們永遠不會給你提供來源或出處,因為出處就是他們自己。他們把中共和“漢人”的邏輯外延變得一樣大,切割得毫無關係,彷彿中共是天外來客,漢人是漢人,中共是中共;中共不是漢人,漢人不是中共,在詞義的遊戲中漂來漂去,讓你不敢相信有如此奇葩的反智和自欺欺人……到底在敏感什麼呢?他們說了:“不應該讓漢民族為自己不知道、也沒做過的事情承擔責任。”

二戰結束兩年後,德國哲學家和心理學家卡爾.雅斯貝爾斯,在《德國罪過問題》中反思了極權統治下的國民罪過,將德國人在這場悲劇中的罪過和責任進行了四重區分:

第一種是刑法罪過,它侵犯的是法律。由法院在正式訴訟中,依憑所發現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裁定。

第二種是政治罪過,它源自參與罪惡的政治制度。涉及政治人物和國民的作為。政治責任使受國家權力支配、受命行事的個人,都得承擔國家行為的後果。每一個體都要為其被國家統治的方式負責。

第三種是道德罪過,它關係到個人的錯誤行為。即無論何種情況,個人的每一行為仍然受到道德審視,個人應對自己所有的言行負責。道德責任的行使權屬於個體的良心,即律己而非律人。

第四種是形而上罪過,指的是不能盡人的責任去維護文明的人性。

“雅斯貝爾斯所說的四種罪過分屬兩個不同的領域,前二者屬於公眾領域,後二者則屬於私人領域。雅斯貝爾斯指出,一國人民不應在法律、道德和形而上這三個層面上承擔國家或政權的罪行責任,但他們必須在政治層面上承擔這一責任。這就是著名的公民對國家罪行負有集體責任……不能免除的公民罪過就是公民的政治罪過……

 “德國人無論是否具體參與過納粹政權的罪行,都必須以一國成員的身份’為一國的政體承擔(政治)責任。’這樣做的理由有三條。第一,一國成員因政體組織關係而分享共同利益,他們因此必須分擔政體的責任;第二,國家有製度化的決策機構和程序,公民既參與其中,就應對其結果負有共同責任;第三,即使國家不具有這樣的政策結構和程序,其居民也不能完全推諉共同政治責任,因為他們必須為’屈從(權力)的環境’負責,正是由於他們的屈從,專制權力才有機會猖狂施虐。” [7]

比照雅斯貝爾斯對罪責的四重區分,西藏問題中的罪責也一目了然:刑法罪過只能是中共的有關決策人承擔,永遠輪不到“普通漢人”;道德和形而上責任是律己的,已經有漢人、特別是境內的開始不懼危險,為圖伯特遭受的奴役發聲,這就是道德承擔,相信未來這樣的漢人會越來越多,西藏問題中的“漢人”形像也會隨之改觀。多數人的沉默或分享殖民利益,是被他們的良心允許的,別人無權干預,但承受道德指責,承受“漢人”一詞帶來的不舒服和過敏,也是行為的後果。

作為中國現今政治反對者或關注西藏問題的文化人,如此將“中共”和“漢人”用黑白二分法歸類,讓反正已經罄竹難書的中共包攬一切,充當“人民”的“替罪狼”,至少會遭遇一些邏輯難題:比如中共是什麼種族身份?你說是中共入侵的西藏,那毛時代的中共跟習近平的中共一樣嗎?中共八千萬黨員中,很多黨員也是極權統治的受害者呢,很多普通黨員也淳朴善良,對在西藏發生的屠殺一無所知,“解放西藏”、“平叛”、文革時,好多黨員還沒出生呢,還有“三退”的黨員呢,是否就不該承擔責任了?

藏人的邏輯學(因明學)訓練是十分了得的,喇嘛們“啪啪”擊掌辨經的場景世界聞名。讓我們想像一下:聚光燈和世界媒體的長短鏡頭中,一位異見領袖侃侃而談,為漢人喊冤,說西藏問題是共藏問題。忽然一個絳紅色的身影站起來,問出以上那些問題。您咋整啊?指責別人是“挑起民族仇恨的特務或五毛”?

還是以雅斯貝爾斯《德國罪過問題》這樣的角度,來思考“漢人”在西藏問題中的政治責任更文明一點吧。漢人在西藏問題中的政治責任與德國人在二戰中的政治責任有異有同,那是另個一議題,但的確有不能免除的責任。

四. “共藏問題”:變更概念的問題

西藏問題雖無明確固定的定義,但縱觀西藏歷史和西藏現當代史,以及國際藏學界的學術結論和國際法學界的幾次調查結論[8],這麼說應該是靠譜的:中國自清末開始否認西藏(Tibet)的國際地位,產生了一系列藏中衝突;1949年、1950年中國通過戰爭和武力威脅等手段剝奪了西藏(Tibet)的領土和主權,是西藏問題的關鍵;以及西藏(Tibet)被異國中國占領、被異族中國人殖民統治後,帶來的包括民族問題在內的其他各種問題。

民族問題,狹義來說是指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民族之間發生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矛盾衝突;與國家領土和國家主權無涉。廣義來說,也包括被異族壓迫的民族爭取獨立(如科索沃獨立),以及被殖民民族從殖民統治下爭取獨立。

由上可見,西藏問題綿延一百多年來,既有中國對西藏(圖伯特)的侵略佔領問題,也包含了(漢藏)民族問題,特別是大量漢人移民湧入圖伯特後,西藏問題更呈現出藏、漢民族間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矛盾衝突。 “藏人在起義之時既反華又反共。但是一般而言,他們區分舊中國人和新中國人(即共產黨)[9]。”在我對流亡藏人的訪談中,他們也使用國民黨漢人(國民黨加米)、共產漢人(共產加米)、漢人(加米)來表述這一“異族”,在不同時期對他們的壓迫。從西藏(圖伯特)被佔領到今天,藏人的反抗包括抵抗異國侵略、抵抗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殖民、也抵制經濟文化上的漢化殖民。無論是爭取恢復獨立,還是爭取高度自治,都表明了不僅是拒絕共產黨統治,也拒絕異族統治。這一切都符合民族問題狹義的和廣義的定義。那麼,說“西藏問題不是民族問題”就比較政治圓滑了,將民族問題排除不符合事實。

最主要的是“西藏問題是共藏問題”這類表述,給西藏問題重新設定了概念範圍,然後按這一範圍下的邏輯,把中國的國際罪行:以領土兼併、主權剝奪、文化顛覆、經濟控制和掠奪為目的,對另一國家西藏(圖伯特)發動侵略戰爭、武力建立和維持殖民統治、大屠殺、文化滅絕、環境破壞……等一系列由國家實施的犯罪行為,解釋為了由一犯罪組織(共產黨)實施的行為。 [10]

實施國際罪行的實體是國家,包括國家機關、行使政府權力的實體和人,並不以是否極權國家而將政黨政府與國分離。國家在實施侵略殖民犯罪的時候,往往得到了該國公眾精神的和社會性的支持、得到公眾除作戰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參與,國民多少分享了殖民行動帶來的精神和物質利益。

而組織犯罪(無論組織規模多龐大、是否跨國)與國家罪行的最大差別在於:“組織”(“黑幫”、“團伙”)的地下性、非法性、犯罪行為由組織成員實施;組織的非官方性質、組織武裝不是國家軍隊,組織身份不能代表國家和國民[11]。

在今天,中國的政治反對人士,通常將中共定義為一個非法組織,我沒意見,也無意爭論。我只想提醒一下:1930年代,黨和紅軍爬雪山過草地時,僅被藏人看成一個鄰國非法武裝的騷擾(紅漢匪);而中共建政後,聯合國諮詢機構“國際法律人委員會”的報告是《西藏(Tibet)與中華人民共和國》[8];聯合國有關西藏問題的數個決議,其對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完稿於2013年9月14日Yom Kippur猶太教贖罪日
特拉維夫

[1]藏文原文:བོད་ནི་བོད་རེད།རྒྱ་ནི་རྒྱ་རེད། 博是博,加是加;བོད་པ། 博巴;རྒྱ་མི། 加米。

[2]網上有一些這方面的討論和爭議,讀者若有興趣可自行搜索:http://gongwt.com/shows.php?BD=0&ID=164517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1179190
http://www.chinesepen.org/Article/hyxz/201212/Article_20121227213116.shtml

[3]   共藏問題: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950777
http://www.liaowangxizang.net/drupal-6.3/zh-hans/content/%E4%B8%93%E8%AE%BF%E5%88%98%E4%B8%9C%E6%98%9F %EF%BC%9A%E6%B1%89%E8%97%8F%E4%BA%BA%E6%B0%91%E6%98%AF%E5%85%84%E5%BC%9F%EF %BC%8C%E5%85%B1%E5%90%8C%E6%95%8C%E4%BA%BA%E6%98%AF%E4%B8%AD%E5%85%B1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1179112

[4] 《民主中國》:西藏文化人和國際藏學家談西藏問題的起源與性質http://minzhuzhongguo.org/ArtShow.aspx?AID=32561

[5] 茨仁夏加:《龍在雪域》P.131第四章恓惶的共存台灣左岸文化出版翻譯:謝惟敏

[6]  1951年人民日報:和平解放西藏問題取得協議全國各地人民歡騰慶祝各民主黨派發表宣言或談話表示擁護http://www.people.com.cn/GB/other5410/5417/20010521/470511. html

[7]《縱覽中國:徐賁:個人懺悔和政治責任的區別》 http://www.chinainperspective.com/ArtShow.aspx?AID=4800
並參見:The Question of German Guilt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 NEW YORK * 2000

[8] 1960年,聯合國諮詢機構“國際法律人委員會”《西藏(Tibet)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報告,對西藏國際地位如下裁定:“西藏在1951年《和平解放協議》(即《十七條》)簽訂時,不論如何,是個實質上獨立的國家;1959年西藏噶廈政府廢除了這份條約,也證明完全於法有據……西藏從1913到1950年所展現的國家狀態,一般為國際法所接受。”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60.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A Repor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Geneva.P.346
——《遮蔽的圖伯特:國際藏學家解讀(中共版)<西藏百題問答>》P.69 譯者:謝惟敏台灣前衛出版社《1997 國際法學家協會的西藏研究報告》:在拉薩的西藏政府所管理的西藏地區,從1913年至1950年之間是做為一個完全符合國際法的獨立國家而存在。 1950年該地不僅有人民、被統治的地域和行使權力的政府,而且在該地方的一切管理都是在沒有外力干涉或影響等情況下自由、獨立的實施的。 1913年至1950年間,西藏的外交工作完全由西藏政府自己直接辦理。因此,西藏至少是一個事實獨立的國家。
http://154.35.136.130/%e8%a5%bf%e8%97%8f%e7%9a%84%e4%ba%ba%e6%ac%8a%e5%92%8c%e5%8f %b8%e6%b3%95%e5%88%b6%e5%ba%a6/

[9] 達瓦諾布(Dawa Norbu) :1959年西藏叛亂:一種詮釋(The 1959 Tibetan Rebellion: An Interpretation)註釋6
http://shiyulong.wordpress.com/2012/09/23/%E8%AF%91%E6%96%87-1959%E5%B9%B4%E8%A5%BF%E8%97%8F%E5 %8F%9B%E4%B9%B1%EF%BC%9A%E4%B8%80%E7%A7%8D%E8%AF%A0%E9%87%8A/

[10]  International crime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crime
Organized crime Definition
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organized-crime.html
谷歌、百度:國際罪行有組織犯罪定義

[11] 即使合法組織,如真主黨,其武裝並非黎巴嫩國家軍隊,真主黨與以色列的衝突,並不被認為是黎巴嫩與以色列的衝突。

[12]同[8]

資料來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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