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桑杰嘉
最近,联合国八位特别报告员联合发表声明对中国政府上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写为团结法)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和评论。他们提醒《团结法》可能加剧对少数民族权利的限制。转化为具有全国约束力的义务,在此背景下,该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时,可能对包括图伯特人、维吾尔族和蒙古族在内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宗教自主权产生严重影响。该法条款含义模糊,可能导致宽泛的解释和滥用。缺乏清晰的界定标准,该条款的适用可能不一致或随意,使个人无法确定哪些行为真正被禁止,并容易受到选择性执法的影响等等。
2026 年 3 月,全国人大第十四次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中国民运领袖、对话中国智库所长王丹指出:“这部法律并非单纯的治理工具,而更像是一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政策组合。它标志着中国民族政策从过去依赖政治动员与行政措施的模式,转向以法律体系来强制塑造社会结构与文化认同。”
4月16日,联合国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尼古拉斯· 莱夫拉特、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亚历山德拉· 桑塔基、发展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苏利耶戴卫、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法里达· 沙希德、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艾琳·汗、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吉娜·罗梅罗、适足住房作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利组成部分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利的特别报告员巴拉克里希南·拉贾戈帕尔、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纳⻬拉·加内亚等联合发表声明。并且,特别报告员们提出了八点问题,敦促中国政府回复。希望以中国政府进行建设性对话,以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违反人权公约
联合国的特别报告员们从不同的角度指出《团结法》对图伯特等民族造成的威胁。从言论自由、少数族裔语言教育、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适足住房的权利、发展权、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合法性原则、跨国镇压、国际法律框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团结法》严重违法了联合国多项基本人权条款。
特别报告员们指出:《团结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等可能过度限制言论自由权。可能会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条款如:第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权利相矛盾。他们进一步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阻碍”公民学习普通话的规定,可能会被用来对付那些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育工作者、 家长或倡导者。事实上,这一可怕的现象多年前已经出现在了图伯特,图伯特语言倡导者扎西旺秀的打击、图伯特私立学校的强制关闭等等。
专家们发现《团结法》可能损害发展权。如,第三十二条似乎与发展权的非歧视性、 自决性和以人为本的参与要求相冲突。
报告员们也注意到《团结法》可能限制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第四十六条要求宗教和信仰团体、宗教学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同时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该条款将宗教或信仰实践与国家强制的意识形态立场挂钩,似乎损害了宗教或信仰自由,干涉了宗教教义的自主性、宗教和信仰机构的独立性以及个人和团体在不受国家强制的情况下表达信仰的权利。该法似乎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相抵触,该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报告员称他们注意到,《团结法》“该法似乎并未遵循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任何刑事犯罪或处罚都必须明确界定,不得含糊不清,且其适用范围必须可预见,以便民众能够从法律中准确理解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相反,含糊不清的法律会导致执法任意该法文本并未对“破坏民族团结与进步”做出定义,赋予当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哪些活动会破坏民族团结与进步。例如,任何和平的表达、文化倡导、学术分析、 艺术表达,或对该法或其他有关民族团结的政策的批评都可能被认定为破坏民族团结与进步。例如,第五十四条规定,当有人违反该法破坏民族团结与进步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该法并未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和活动构成破坏民族团结与进步;既没有法律定义,也没有可衡量的标准或限制性措辞。该法还赋予公民投诉或举报“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法的行为”的权利,这可能导致虚假或出于政治动机的指控、社区层面的监视以及迫使人们顺从社会期望的压力。同样,第五十八条将任何违反该法并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或个人定为犯罪,但并未明确界定何为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
中国政府最新通过的《团结法》使国际社会震惊的是中国政府把跨国镇压公开地,赤裸裸地写进了“法律”。笔者在《中国政府试图将跨国镇压“合法化”》的文章中指出:“联合国人权高专、国际人权组织,包括瑞士政府等揭露了中国政府实施跨国镇压的事实真相,但是,中国政府一直死赖。更使国际社会吃惊的是中国政府最近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试图将跨国镇压“合法化”。”
联合国的特别报告员们注意到《团结法》可能引发跨国镇压的风险。第六十三条规定, 中国大陆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若有任何“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 行为,均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由于“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定义不明确,该法可能将任何外部批评或少数族裔维权活动都视为对国家的敌对行为。
该声明总结称:“我们注意到,新通过的法律有可能限制言论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宗教和信仰自由、属于不同群体的人(特别是儿童)使用自己的语言和进行自 己的文化习俗的权利、所有人获得充分尊重其文化身份的优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学术和艺术自由、发展权(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适足住房权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而这些权利均受国际人权条约保护。”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要求中国政府说明:
1.对上述问题的意见;2.该法如何符合国际人权义务;3.“破坏民族团结”等概念的具体界定;4.家长教育限制的具体范围;5.与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6.宗教“中国化”的实施保障;7.立法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充分协商;8.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与语言。
八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中国政府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后发现多项条款违背国际人权法,并将严重威胁图伯特人、维吾尔人和其他民族的文化,以及民族生存。
來源:民主中国




